林某妻子发现丈夫在分居期间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她在诉状中称,林某有外遇,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时照顾无过错的自己。应林某妻子的要求,成老伯和另外一位邻居向法院证实,林某在夫妻分居期间经常带一名操外地口音的女子在家过夜的事实。法院在对该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在判决书中采信了林某妻子所述的林某经常带一名异性回家过夜的诉称。 林某在离婚案件判决之后,不仅不注意吸取教训,反而认为是证人成老伯等邻居在从中“捣鬼”,才使自己在离婚案件中“输理”,于是以成老伯向法院做伪证,使其名誉权遭受损害等为由,将成老伯告到法院,要求成老伯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林某在与妻子因纠纷分居期间,经常带一名异性到家过夜,这一事实已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予以认定。成老伯等人作为林某夫妇离婚一案的证人,将林某这一事实如实向法庭作证,属于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构成对林某名誉权的侵犯,林某以此要求成老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